[返回文章列表] [返回最愛列表] > 文章類別:靈性成長

因緣具足

張貼者:姿余
閱讀人數:13683人 張貼日期:2024-03-11 11:00:00
1             加Line好友    加Line社群





因緣具足
文/星雲大師

法不孤起,仗境方生。」世間上的事事物物(一切有為法)都不是憑空而有的,也不能單獨存在,必須在各種因緣條件和合之下,才能現起和存在。一旦組成的「因緣」散失,事物本身也就不復存在,這就是佛教所謂「諸法因緣生,諸法因緣滅」的道理。
  此外,現起和存在的因緣,其本身又各互有生起的因緣。這種看似牽扯不清,複雜而綿密的互動關係,就形成瞭解釋宇宙萬法生起,乃至生命起源的一種中道不二、精深微妙的道理,這個道理就叫做「緣起」。
  當初佛陀在菩提樹下、金剛座上,夜睹明星而證悟成佛,他所證悟的便是這個宇宙人生的道理-緣起法。
  「緣起」是佛教的根本教理,也是佛教異於其他宗教、哲學、思想的最大特性。《楞嚴經疏》說:「聖教自淺至深,說一切法,不出因緣二字。」佛經上說「一切法因緣生」,就是指緣起。但是,緣起並不是佛陀所創造或制定的,而是宇宙人生本質的、必然的、普遍的理則,佛陀只是發現了這個自然的法則而證悟成佛,然後將這個證悟的道理告訴我們:世間的一切諸法,都是「因」「緣」所生起,主要而力強者為因,次要而力弱者為緣,透過因緣和合,才有一切現象,才有一切法(事事物物)的生起。例如:一粒種子撒在泥土里,必須施肥、澆水,以及有充足的空氣、陽光,才能長成一棵大樹。其中,種子是「因」,泥土、陽光、空氣等等為「緣」,這些因緣都具足了,才有長成大樹的「果」。
  如果從有情眾生的生命流轉來看緣起,佛陀告訴我們,生命不是由造物「主」所創造的,是由自己造作而成的,並且不是單一原因而來的,它是由「十二有支」因果相續而成的。



十二有支又稱「十二因緣」、「十二緣起」,即:無明、行識、名色、六入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。緣起表現在有情生命的流轉上,稱為「十二緣起」;表現在世間事事物物的生成上,則稱為「因緣所生法」。
  緣起的定義就是有「因」有「緣」,因緣和合而有「果」,而從因到果,緣是一個很重要的生成因素。一切有為法生起所憑借的四種緣,稱為四緣,即:

一、因緣
  因緣是指產生自果的直接內在原因,例如:由種子而生芽,種子就是芽的因緣;換句話說,一切有為法中,能親生自果的,稱為因緣。

二、等無間緣
  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,是指在心、心所的相續中,由前一剎那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的原因。也就是心、心所於前一剎那滅謝,復給予後一剎那生起的力用。前一剎那的心法與繼之活動的後一剎那的心法,這種同起的、無間斷的相續關係,稱為等無間緣。
 
三、所緣緣
  所緣緣略稱為緣緣,是指心法、心所法所攀緣的一切對象,也就是一切外在事物,對內心所產生的間接與直接的緣。例如: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,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,乃至意識必以過去、現在、未來等一切法為所緣緣。

四、增上緣
  增上緣是指因緣、等無間緣、所緣緣等三緣以外,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的原因條件。 以上四緣,可分為直接的因生果的關係,這就是因緣;另一種是間接的、疏遠的因生果的關係,包括等無間緣、所緣緣、增上緣。
  此外,若就諸法的生起與四緣的關係而言,在物質現象的色法上,只須親因緣和增上緣二者就可發生作用;但在精神現象的心法上,則須四緣具備才能發生作用。






【提醒: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