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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陀的管理學- 以法攝眾,人我平等

張貼者:老實巴
閱讀人數:1379人 張貼日期:2023-10-09 08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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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迦牟尼佛成道後,於鹿野苑初轉法輪,度化憍陳如等五比丘,佛教僧團於焉成立,佛陀所領導的僧團有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、式叉摩那、優婆塞、優婆夷等七眾弟子,光是跟隨佛陀身旁的常隨眾就有千二百五十人,佛陀是如何領導這麼龐大的僧團呢?



以法攝眾,人我平等

佛陀認為眾生皆有佛性,提倡人我平等制度,打破當時印度社會的階級劃分;以緣起的道理駁斥了傳統創世主建立世界的學說;用三法印、四聖諦證實佛法的真實不虛。佛陀常說:「我亦僧數。」意思是說我也是僧團中的一員。又說:「我不攝受眾,我以法攝眾。」也就是佛陀不以領導者自居,而是以真理來攝受統理僧團大眾。



因此,佛陀所設立的僧團,完全是以人格的尊重而組成,凡是進入僧團的每一成員,都必須捨棄過去的階級、財富、名譽、地位,僅有內修果證階段境界的差別,而無外在身分階級的劃分,以長幼有序、互敬互愛為僧團的基礎。例如:比丘有比丘法;比丘尼有比丘尼法;菩薩有菩薩戒法;當僧團大眾有所爭執時,佛陀制定「七滅諍法」。

中心領導,分層教育

佛陀住世時,以佛陀所制定的戒律及所說的教法為領導中心,次由有德比丘負起教授比丘、比丘尼的責任,並於每一僧伽藍推選出長老教授師,負責照顧住處僧伽,並且隨時呈報佛陀有關住處僧侶們弘法修道的情形。



托缽行乞,和合共住

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時,即訂下四依住:

1.依乞食

2.依糞掃衣

3.依樹下住

4.依陳棄藥等

四項理想生活的基本原則,並別立八不淨物,告誡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、種植、儲積穀物、蓄養奴僕、蓄養禽獸、蓄錢寶貴物、蓄毯褥釜鑊、蓄象金飾床等八種障道的不淨物。其後,由於僧團的不斷擴展、雨季的困擾,及慈悲垂顧信眾之故,時或受衣、受請,或進而受施田園、房舍等,遂使僧團生活形式有所改變。由是,無論雨季的結夏安居,或平時的和合共處,皆形成生活上的共住制度。



在共住規約上,僧侶除個人使用的衣缽等物外,其他物品、用具、床具,乃至房舍、園林等,均屬僧團共有,不得據為私有。對僧團器物的維護,則有工作上的分配;於每一住處僧團中,推選一位有德的長老,領導僧侶的生活作息,及擔任平時的教誡,並轉達佛陀僧事的發生。然這些生活型態的演變,對整體僧團而言,仍維繫於托缽制度的原則。



六和僧團,和樂清淨

奉行佛法,和合共住的出家僧團,以共同行持六和敬,作為建立僧團的基礎。

即:1.見和同解,在思想上,建立共識,是思想的統一

2.戒和同修,在法制上,人人平等,是法制的平等

3.利和同均,在經濟上,均衡分配,是經濟的均衡

4.意和同悅,在精神上,志同道合,是心意的開展

5.口和無諍,在言語上,和諧無諍,是語言的親切

6.身和同住,在行為上,不侵犯人,是相處的和樂

定期集合,布薩說戒

佛陀定期於每月八日、十四(十五)日與僧眾共集一處和合布薩說戒,期使散布於各處的僧侶能定期集會,以達僧團修道生活的圓滿和諧。

僧伽羯磨,民主會議

羯磨制度是僧侶「僧事共決」的最高行政中心,主要目的在增進僧伽的和合。於每月十五日定期開會行羯磨,凡有平日違犯戒律者,即於此時針對其所犯的情事加以審議、判決、處置。

依羯磨的類別,可分兩種:

1.諍事羯磨

2.非諍事羯磨

諍事,是指僧侶間發生諍論之事,及發生破壞僧伽和合的情事。凡此,都是屬於是非問題的裁判案件。非諍事,是關於僧侶的日常生活,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的處理指導,或新僧侶加入團體的裁決許可等種種生活上的議決案件。僧團的羯磨法可促進僧團社會組織的嚴密化,並能統攝僧侶彼此的和合互益,而令僧團成為共同遵守規律、推動愛語、利行、布施、同事的理想道德社會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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